【索 引 号】 00001415-4/2013-00063
【发文字号】 署关保发〔2010〕451号
【发文机关】 其他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25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信息化前台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信息化前台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信息化前台设备的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化前台设备的合理配备,提高信息化前台设备的使用效益,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信息化前台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务保障司)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海关信息化前台设备配置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信息化前台设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前台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海关事业服务,依据《海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署关保发〔2010〕378号),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信息化前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海关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网络终端设备等,主要包括台式微机、便携式微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和网络接入设备等,包括总署统购、各关自购以及接受赠予等其他方式获得的设备。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海关各单位的信息化前台设备申请配置、使用维修、报损报废等过程。

  第四条 海关系统的前台设备配置实行定额管理,海关总署以直属海关关区为单位核定前台设备定额总量。直属海关关区现有前台设备未达到定额标准的,关务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逐步增配;现有前台设备已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的不再增配,关务保障部门根据设备报废情况安排设备配置更新。

  第五条 各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前台设备定额配置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核定:

  (一)台式微机设备定额配置标准。

  1.定额数量核定标准。

  关区微机设备定额数量由四部分组成:运行与管理设备定额数量、涉密办公设备定额数量、其他用途设备定额数量、机动设备定额数量。

  (1)运行与管理设备。

  主要指配置从事海关业务(如监管、加贸、稽查等)和管理工作(如人教、财务、技术等)的在编人员使用的微机设备。在编人员数量以总署人教司统计的各关实际在编人数为准。定额数量按照上述人数人均1台的标准计算。

  (2)涉密办公设备。

  主要指配置符合涉密办公网使用规定要求的人员使用的微机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如电磁干扰器、红黑电源等)。配置人员的数量以总署办公厅或各关(单位)办公室核定数量为准,定额数量按照上述人数人均1台(套)的标准计算。

  (3)其他用途设备。

  主要指用于连接互联网、地方网、公安网等海关外部网络的设备,各级学会、协会、教育培训等用途的设备,以及机房维护、文件规定专机专用的设备。定额数量按照关区实际在编人数人均0.5台的标准计算。

  (4)机动设备。

  主要指用于应急用途或机动目的的设备。定额数量按照关区实际在编人数分四个标准执行:500人(含)以下的海关按照实际在编人数人均0.15台计算;500人至1000人(含)的海关按照实际在编人数人均0.12台计算;1000人至3000人(含)的海关按照实际在编人数人均0.1台计算;3000人以上的海关按照实际在编人数人均0.08台计算。

  各关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在定额数量范围内调剂设备使用。

  2.台式微机设备性能配置标准。

  本着需求主导、厉行节约的原则,设备性能指标应以市场主流配置为主,并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发展作适当调整。

  (二)便携式微机设备定额配置标准。

  1.定额数量核定标准。

  便携式微机定额数量以关区实际在编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500人(含)以下的海关按照实际在编人数人均0.31台计算;500人至1000人(含)的海关按照实际在编人数人均0.29台计算;1000人至3000人(含)的海关按照实际在编人数人均0.27台计算;3000人以上的海关按照实际在编人数人均0.23台计算。

  2.性能配置标准。

  便携式微机设备性能配置标准参照台式微机设备性能配置标准执行。

  (三)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普通接入网络设备定额配置标准。

  除新增办公场所(办公大楼、业务现场)、新增人员以及有文件明确要求不能与现有设备混用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维持关区现有打印机、传真机及普通接入网络设备的配置规模。关务保障部门应严格控制复印机、扫描仪的配置数量,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一个处级单位配置一台。关务保障部门每年根据现有设备总值和报废比例核定年度定额配置总量。

  第六条 各关应在设备配置标准内从严控制设备数量,确有实际应用需求作适当调整的,经报总署关务保障司审核备案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七条 设备的购置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海关业务应用需求,安全标准和前台设备配置标准,与现有海关设备兼容,质量好,价格和使用成本合理,售后服务良好,优先选购国家政策扶持采购的产品。

  第八条 信息化前台设备的报损报废,应按照总署有关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前台设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并失去继续使用价值的;

  (二)设备使用年限未到10年,但年度维修费用超过设备现价50%的;

  (三)设备陈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海关使用要求的;

  (四)设备长期闲置且没有调剂使用价值的;

  (五)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

  第十条 海关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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