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综合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5-7-28 【生效日期】 2005-7-28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于2023年2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 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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