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8/2018-00001 | 【发文字号】 | 综合函〔2018〕24号 |
| 【发文机关】 | 综合业务司 | 【成文日期】 | 2018-10-22 |
| 【标 题】 | 综合业务司关于明确“对外投资”监管方式许可证件管理意见的通知 |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17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1号公告,对外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近日,部分地方海关就“对外投资”监管方式是否免于适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请示总署。经研究并商商务部,现就有关管理意见明确如下:
鉴于“对外投资”监管方式是从一般贸易中分离出来,为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严格监管,对以“对外投资”方式申报出口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应按照一般贸易管理,不适用免于出口许可证申领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综合司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