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22〕88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22-09-19 | 【生效日期】 | 2022-09-19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于2023年3月1日废止。 |
为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二、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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