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统发〔2023〕5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
为及时、准确、全面监测我国外贸进出口景气程度,进一步发挥海关统计决策支持作用,总署制定了《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制度》。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31日
附件: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制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