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8-00009 | 【发文字号】 | 监管函〔2018〕45号 |
| 【发文机关】 | 口岸监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8-01-31 |
| 【标 题】 | 监管司关于明确进口报关单放行规则修改相关事项的通知 | ||
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对物流监管相关规章的修改,进口报关单放行不再核对理货报告。现就进口报关单放行规则修改内容及相关作业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第23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即取消了对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需提交理货报告方可办理查验、放行手续的要求。根据有关要求及研究意见,进口报关单放行判断原始舱单“理货正常”标志将调整为“确报”标志,具体如下:
(一)修改进口报关单的查验、放行规则。
进口报关单对应的原始舱单已有“确报”标志,且分拨、分流货物“运抵正常”的,可下达查验指令或实施放行。
(二)修改触发通关无纸化报关单自动放行规则。
1. 新增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写入“确报”标志触发自动放行。
2. 新增舱单管理系统中手工进出口日期设置写入“确报”标志触发自动放行。
3. 新增分拨、分流货物运抵报告比对正常,写入“确报”标志触发自动放行。
4. 保留空运理货报告写入“确报”标志触发自动放行;5. 取消海运理货报告触发自动放行。
(三)调整空运分批到港货物及理货报告入库控制逻辑。
1. 对空运原始舱单含“分批”标志的,仍需理货正常后写入“确报”标志。
2. 原始舱单被报关单核销后,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仍可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或删除理货报告申请。
二、相关要求
(一)各关应尽快实现运输工具系统与舱单管理系统联动,要求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时、准确地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信息,并加强对原始舱单“确报”信息的日常监控。
对尚未实现两系统联动的,各关应规范手工确认进口时间的作业,认真审核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交的总申报单,无特殊原因不得重复修改进口时间。
(二)各关应加强对分拨、分流货物的监管力度,梳理在舱单系统中涉及分拨、理货报告等参数开关的设置情况,严密对分拨分流申请以及分拨分流运抵报告的传输要求和审核力度。
(三)各关应规范空运分批到港货物的填制规范,要求舱单传输人必须按货物实际承运情况填报“分批”标志。
(四)各关应加强对理货报告数据的事后监控,对存在理货异常或超时限未传输理货报告的,应及时核查情况,可供风险或稽查部门开展风险监控或后续稽查。
(五)各关应认真研究此次系统调整对涉及进口电子放行信息、卡口验放系统等舱单预定数据产生的影响,应提早准备、尽快优化和完善各关物流监控信息系统。
(六) 因为此次更新涉及到对进口报关单放行规则的修改,为确保更新后不影响现场通关业务,请北京、上海、宁波、青岛、广州、深圳海关指定业务联系人员,与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林舒联系(电话:010-85193330,13911889661),在更新后配合进行系统验证。
(七)各关应做好对外宣传和业务培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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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司 2018年1月31日 |
监 管 司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