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8月2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和2005年第5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2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