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09〕72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9-11-13 | 【生效日期】 | 2009-11-13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一、自2009年11月14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2008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1月14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