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内容类别】
【文  号】海关总署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customsTag
【效力】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2012年第59号(关于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doc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