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统计司关于增设平潭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复函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2-00101 【发文字号】 统计函〔2012〕61号
【发文机关】 统计分析司 【成文日期】 2012-08-23
【标  题】 综合统计司关于增设平潭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复函

福州海关:

  你关《关于增设平潭澳前监管点关区代码及国内地区代码的请示》(福关监发〔2012〕192号)收悉。经研究,我司同意增设平潭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内地区代码,具体办法如下:

  一、增设平潭地区国内地区代码“3511”,其中,第一、二位代码“35”代表“福建省”,第三、四位代码“11”为代表“平潭”;该新增代码用于平潭地区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前4位,以及申报境内目的地/货源地的前4位;

  二、增设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内地区代码“35118”,其中,第一至四位代码“3511”代表“福建省平潭”,第五位代码“8”代表“综合实验区”;该新增代码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前5位,以及申报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三、新增代码于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请你关注意接收监管司下发的参数维护通知。

  四、请你关及时做好对原平潭地区企业海关注册编码的变更维护工作。新旧代码的过渡期为4个月。

  特此复函。

  综合统计司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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