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9-00011 | 【发文字号】 | 税管函〔2019〕42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9-03-08 |
| 【标 题】 | 关税司关于厦门汇沣实业有限公司进口大米关税税款适用税率的复函 | ||
《厦门海关关于商请确认进口越南粳糯米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函》(厦关税便函〔2019〕68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关于厦门汇沣实业有限公司进口越南梗糯米时是否可适用协定税率问题,鉴于该公司未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99号规定在申报进口时申明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有效流动证明正本,也未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规定,在货物放行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中国—东盟自贸区有关原产资格事宜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不符合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程序性要求,有关货物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