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4-05-31 【生效日期】 2004-05-3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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