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和停止有关收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2-00107 【发文字号】 署财发〔2012〕383号
【发文机关】 财务司 【成文日期】 2012-09-26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和停止有关收费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见附件)精神,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研究,总署决定取消和停止有关收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停止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海关事业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停止收取报关单条码费。

  二、各单位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对企业确需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报关单条码的,应向企业免费提供。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工作,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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