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2-02-09
【生效日期】2002-02-09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关于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废止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4号(关于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4

200231日前已携运或邮递进境、31日后办理海关征税手续的物品,按从低原则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2.《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现予以公布,自2002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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