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5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10-12
【生效日期】2013-10-1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56号

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2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