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8月2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1号、2005年第51号和2008年第5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3号.ti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