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1/2016-00012
【发文字号】 公告〔2016〕74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30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