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6〕37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6-6-20 | 【生效日期】 | 2016-7-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为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根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现对监管方式代码“3010”(货样广告品A)和“3039”(货样广告品B)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二、取消监管方式代码“3039”(货样广告品B)。
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