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00000014154E/2026-00100 | 【发文字号】 | 税管函〔2026〕27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26-05-31 |
| 【标 题】 | 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5号,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受政策的装备范围按照《税收优惠政策通知》随附《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的规定执行。
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以上(含)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
三、进口单位进口《免税目录》所列装备,应在申报进口前,凭国家消防救援局出具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主管海关应对照《免税目录》《确认表》等,按照《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
相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栏填写“进口消防救援装备(代码:924)”,“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
五、进口单位发生更名、合并或撤销情形的,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核定该单位更名、合并或撤销后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总署后,总署关税司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总署关税司转发国家消防救援局函告有关进口单位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的结果前,该单位申请办理政策项下进口符合《免税目录》装备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主管海关可予受理。
国家消防救援局核定有关进口单位不能继续享受政策的,自更名、合并或撤销登记之日起,该单位停止享受政策。对停止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政策的消防救援装备,应补缴相关税款。
六、对于国家消防救援局需要将其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已免税进口的有关消防救援装备调拨给其所属其他消防救援队伍的,进口单位应凭国家消防救援局同意调拨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考虑到消防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携装跨区执行任务,需要将免税进口的消防救援装备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使用的,可以在任务结束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无需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七、请各海关做好政策宣传辅导。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
202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