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10-00037
【发文字号】 署税发〔2010〕108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0年03月09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国务院相关6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确保该项政策得以正确实施,现就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符合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认定企业),为生产《暂行规定》所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暂行规定》所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上述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简称:重大技术装备,代码:408);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三、鉴于《通知》下发较晚(印发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为尽量减少执行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对《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暂行规定》所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自2009年9月1日起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对于此前总署发布的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专项税收政策公告中已经规定对进口设备整机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的,执行起始时间仍按照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经认定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进口额度分年度下达,主管海关在免税额度内对照《商品清单》进行审核,属于《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予以免税。企业免税额度内进口货物须在当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相关免税货物须在下一年的1月31前向海关申报进口。
对于《商品清单》中的部分零部件按照归类原则归入设备整机税号,而相关商品和税号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范围的,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各关在工作中发现《商品清单》中的有关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已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已能满足需要的,应及时上报总署,以便于今后对《商品清单》进行调整。
五、对经认定企业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所征收的税款或提供的税款担保,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或退保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只退还关税。
在前款所述时间内已进口相关货物的企业需在2010年4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提交齐全有效单证,逾期不予受理。有关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税退保手续时,应主动说明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已抵扣,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六、对于经认定企业主动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只减免关税,自愿放弃申请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主管海关在要求企业提交放弃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书面申请后,可以办理只减免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审批手续。
七、对于经认定企业在免税额度内同时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的多个部件构成《商品清单》所列一级部件的整机特征或设备整机特征的,只要这些部件进口时的状态是散件形式(即未组装成一级部件或设备整机),有关部件应按照《商品清单》列名的各部件相应的税号归类、申报进口,并享受《通知》规定的免税待遇。
经认定企业以散件形式同时进口的多个部件构成《商品清单》所列一级部件的整机特征或设备整机特征,对于其中属于免税额度内进口的《商品清单》所列部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八、经认定企业在当年免税进口额度下发之前进口《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对于当年度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有关部门完成认定工作前进口《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1)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单位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总署文件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九、《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按行业或商品类别进行了分类,对于按行业分类(例如农业机械、石化设备、输变电设备、冶金设备等)且属于行业专用的设备,在执行时,按照该目录所列行业掌握;对于按商品类别分类的通用设备(例如非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压力成形机械、矿用挖掘机、全断面掘进机、矿用自卸车等)原则上不分行业。对于在结构、原理和用途上与《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明显不同的,可认定为不属于目录列名商品。
对《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商品范围和技术指标的具体把握原则,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90号)中的第三、五、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存在个别疏漏,请各关在今后执行有关政策时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勘误表》(详见本通知附件2)更正后的内容为准。另外,《商品清单》第十三类“新型纺织机械”中第(一)项“高速喷气织机”的名称变更为“自动络筒机”,第(二)项“自动络筒机”的名称变更为“高速喷气织机”,其中列为“一级部件”的零部件以及单机用量和税则号列不变。
十一、免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在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最终确定前,自涉嫌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海关不予受理相关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审批申请,但可凭相关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办理先予放行手续。待涉嫌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后,按规定处理。
十二、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2.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勘误表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2: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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