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doc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