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关于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8-19 【生效日期】 2008-8-20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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