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总署公告﹝2009﹞2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9-5-31
【生效日期】
2009-5-31
【效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总署公告﹝2009﹞2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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