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2003-02-27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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