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3〕1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3-02-21
【生效日期】2023-02-2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3〕15号

  2023年2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多国猴痘疫情继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10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5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93例死亡病例。目前仍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持续上报猴痘病例,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可能存在检测和确诊病例报告不足的情况。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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