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16-00020
【发文字号】 统计函〔2016〕28号
【发文机关】 统计分析司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25日
【标 题】 综合统计司关于增设盐田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复函

综合统计司关于增设盐田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复函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申请设置盐田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函》(深关统函〔2016〕139号)收悉。经研究,我司同意增设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一期)国内地区代码,具体办法如下:

  一、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一期)国内地区代码为:

  “44536”;

  第一、二位代码“44”代表广东省;

  第三、四位代码“53”代表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一期)所在的深圳市,为区分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国内地区代码44036),根据《综合统计司关于对〈深圳海关关于解决注册编码无法满足民营企业注册需求的请示〉的批复》(统计函〔2006〕44号),使用“53”虚拟代码,代表深圳市。请在编制统计报表时,调整深圳市的统计口径;

  第五位代码“6”代表综合保税区。

  二、上述代码用于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一期)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前5位,不得用于申报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三、新增国内地区代码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请你关注意及时接收监管司下发的参数维护通知。

  特此复函。

  统计司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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