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9-11
【生效日期】2006-9-1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1号(关于公布《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1号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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