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6-1-6 | 【生效日期】 | 2006-1-10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17149 |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4.05%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