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号(关于对CEPA项下第二批原产香港进口货物中部分已投产的拟生产产品实行零关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3-30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6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规定的程序,经内地与香港政府部门共同确认,《〈安排〉补充协议》中第二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中共有25个税号的拟生产产品(产品清单随附)已正式生产。自200541日起,海关将对上述25个税号的原产于香港的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补充实施零关税香港原产产品清单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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