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2/2018-00030 | 【发文字号】 | 署监函〔2018〕528号 |
| 【发文机关】 | 口岸监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8-12-03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中免公司恢复设立大连市内免税店的复函 | ||
你公司《关于申请恢复设立大连市内免税店的函》(中免〔2018〕305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大连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恢复设立大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展免税品销售业务。其中免税商店经营场所设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75-5号1层,商铺编号2-1-1、2-1-2、2-1-3、2-1-4、2-1-5、2-1-6、2-1-7、2-1-7A,面积合计1331.27平方米;监管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地下一层,共两处库房,面积合计186.26平方米;口岸隔离区提货点位于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口岸出发隔离区,面积70平方米。
新设立的市内免税商店、免税品监管仓库和提货点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