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26号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26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海关总署200538号公告规定,自 200671日起,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一律由本企业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报关企业的报关员代理。现就执行中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手册备案、变更、办理分册、零星辅料(78种)备案、深加工结转、核销(余料结转、补税、放弃、销毁等)及保税监管、加工贸易业务时,经办人员须向海关经办人员提供本人报关员证备查;

二、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理手册备案、变更、办理分册、零星辅料(78种)备案、深加工结转、核销(余料结转、补税、放弃、销毁等)及保税监管、加工贸易业务时,经办人员除了提供本人报关员证备查以外,还需提供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共同签订的《代理加工贸易委托书》;

三、《代理加工贸易委托书》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相对应,一式三联,报关企业来海关办理为委托方办理相关加工贸易报关手续时,首次备案须将《代理加工贸易委托书》三联交海关审核确认,第一联交海关留存,第二联由被委托的报关企业留存,第三联由委托方留存;报关企业为该手册办理延期、结转、变更、核销等相关后续手续时,须将第二联复印一份并由经办报关员签章,和相关单证一起提交海关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

委 托 方: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方联系人:

被委托方: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被委托方经办人:

兹经双方商定,由被委托方代理委托方办理海关加工贸易报关业务,双方保证遵守《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提供的情况真实、完整、否则,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双方委托办理的加工贸易外经贸部门批文号:

贸易合同号: ;代理相关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手册内容变更

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零星辅料(78种)进口

深加工结转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委托方签章: 被委托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章:

期: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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