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 【文 号】 | 公告〔2019〕210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生效日期】 | 2020-01-0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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