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 公告〔2019〕21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12-23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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