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15-000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政策法规司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9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海关总署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按照国务院要求,海关总署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海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情况通报如下: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我署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所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清理 ,有6部规章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且需要进行修改,这六部规章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 理办法》。经署务会审议通过后,我署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上述6部规章进行了集中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两个 方面:一是取消规章设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申请经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 中心(A型、B型),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企业,取消原规章中设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提交验资证明的规定。二是删除 将工商年检作为前置条件的规定。对办理经营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延期 申请的企业,取消原规章中提交工商年检证明材料的规定。

  特此通报。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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