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发布日期】 | 2003-12-29 | 【生效日期】 | 2003-12-29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3年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
一、自2004 年1月1 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