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18-00001
【发文字号】 国岸函〔2018〕6号
【发文机关】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16日
【标 题】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口岸办:

  2017年 9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发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17〕219号,以下简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标准》转去,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口岸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入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口岸建设。

  二、《标准》也是开展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各地口岸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照《标准》各项指标核查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国家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口岸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口岸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oc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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