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综合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2005年第47号 | 【发文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5-9-21 | 【生效日期】 | 2005-9-2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10046 |
为进一步明确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中监管方式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42号公告补充如下:
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但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结转(调拨)的成品和料件,监管方式仍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和“出口加工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