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1-00288 【发文字号】 公告〔2011〕70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11-11-29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并制定了《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4)。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聚碳酸酯”(税号3907.4000)、“初级形状聚亚氨酯”(税号3909.5000)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其他聚酯”(税号3907.999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中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于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自2012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予以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4.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2: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附件4: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