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doc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