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关于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3-03-25 【生效日期】 2003-03-25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17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1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通知》规定,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税则号列7106100071069110710691907106921071069290)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对银及含银产品征收增值税,公告前已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海关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