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4月23日,蒙古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4月11日至12日,该国肯特省(Hentiy)、东方省(Dornod)、苏赫巴托尔省(Sühbaatar)各1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2747只绵羊,其中95只发病,死亡13只。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蒙古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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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2年 第38

2022423日,蒙古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411日至12日,该国肯特省(Hentiy)、东方省(Dornod)、苏赫巴托尔省(Sühbaatar1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2747只绵羊,其中95只发病,死亡13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蒙古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蒙古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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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2 年 第 38 号 2022 年4 月23 日,蒙古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 4 月 11 日至 12 日,该国肯特省(Hentiy)、东方省(Dornod)、苏 赫巴托尔省(Sühbaatar)各1 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2747 只绵羊,其中 95 只发病,死亡 13 只。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 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 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 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 1 — 停止签发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 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 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蒙 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 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蒙古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 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 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 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 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 年 4 月 29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