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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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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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 年 第 36 号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 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 255 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本公告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4 月 27 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