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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发展迎来新机遇 综合保税区发展迎来新机遇 ////1 重要意义 海关总署于2022年1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 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看眼强化 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营商环境,助力其 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Get《管理办法》的几大亮点 继承港区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 盟中天地地断联易联风断如调灰、凝一地断《坐么少显 性。 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 《管理办法》集中体现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 施,方便企业按需适用。 ·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 新增相关法律作为制定依据,明确检疫在一线进出境环节实施, 确保国门安全。同时对检验做了原则性规定。 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到当前综合保税区发展情况对餐饮、日用 消费品等配套的消费性服务设施的实际需求,进行了相应的条文 调整,为下一步的创新预留空间。 强调协同治理 《管理办法》明确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 不影响地方政 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部分新增法条解读 O业务范围 《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根据国发2019年3号文件新增 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和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促进各 综合保税区因地制直,探索特色化发展路径。 ●选择性征收关税 新增选择性征收关税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时,企业可以灵活 选择按照成晶或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企业的内销成本。同时,为了满足不同企业拓展国内 市场的需求,还明确了其它政策,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试点(以下简称“一纳”)。重点来了!企业一旦成 为“一纳”,内销时,如成品含有保税货物的,只能按照保 税货入区时的状态缴税,并补激后税利息 分送集报 优化“分送集报”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允许 企业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海关集中申报并办理手续,申报 时间段由原来的1个月变为1个季度,缴税时间后移且适用海 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因此企业可以合理规划申报 时间,该措施可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资金流动性。 上面解读的只是借管理办法》的一部分,后续我们还将继续解读, 敬请期待! LOAD-NG. 供稿单位:南京、济南、广州、深圳、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