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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输华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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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皖市01 (民中共中国)收上 七可食用单副产品要限,的以下 皖AH2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 内在方的山奇之下,待 国养共园有于医利 医佳国市场过程 肉洗有原料发 皖 有关线 内容须 江K7 中方定全1 七、窗用羊圈产品汤 人,在智方的监督之下, (1的非, 居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 非本1 的专用在羊肉的冷 五、证书要求 皖 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 时内 酒江 未饲喂过含有反自动物来 品车、分制、 四)存放要求 皖 √ 方肉检发印章 印车印、0 国际活咨询,证形 V 副产品要求 皖HB001 A 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产 (四)存放要求 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 信息安全无误。 六、包装要求 七、可食用羊副产品要求 唱社开6联 1.根据中国和智利自 所指的羊副产品均属于人 定期1 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少 随附1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 符合中国和智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 文(必填) 先获得双方认可。 智方应提供官 官方肉类检疫印章 对应的签名式样,防物标识说明、证书电 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1 后48小时内, 信息发送至中国海关,以便中方进行口岸 检查。智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无 六、包装要求 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目应有单的肉 包装,内包装 1、清晰 易辨 民共和国) 味 符合中国和智利的相关卫生 让要到致的生有导有害物质的 运输工具 运输过程不 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 家标准和智利包装卫生标准 七、可食用羊副产品要求 获准输华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应符合以下加工卫生要 ()一般要求 1根据中国和智利的法律法规, 卫三要求所的羊副产品均属于人类可食 用肉类产品的范围。 2.智利已针对输华产品建立了包括相关 3.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进 集盛(江中警“兵品空所器 华可食用羊副产 以追湖到来源地。 中国出口可食用羊副产品,其羊副产品专 害物质监控计 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 度监控计划和监 所有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均应按照供 式和安全卫生要求 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羊副产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力相适宜, 要求。生产加工企业 业应根 流程配备相应 不得相互串岗; 配置制冷、保温设 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羊副 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 独包装, 立对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 六、包装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智利和国际卫 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且应有单独的内 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 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西班牙文标识,标明 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 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用产品名、 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 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 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 日期(年1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 内容,加施智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 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 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产品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 均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相关卫生要求,防 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 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 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 异味威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产 品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 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 15°C,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介于零至4°C。 品装入集装箱后,在智利官方监督下施加 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 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 论是否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和智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 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 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 鲜非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七、可食用羊副产品要求 获特车限司用车商产品应符合以下加工卫生要 求: (一)一般要求 1.根据中国和智利的法律法规,本加工 卫生要求所的羊配产品均属于人类可食 用肉类产品的范围。 2.智利已针对输华产品建立了包括相关 可食用羊副产品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 系。 3.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 湖系统的农场、居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 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可以追湖到来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方可向 中国出口可食用羊副产品,其羊副产品专 用加工车间也须获得中方认可。 5验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已经纳入智利国 家残留物质、污染物质和微生物等有毒有 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 度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6.所有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均应按照供 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工生要求 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羊副产 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 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 食用羊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与羊 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 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智利有关可 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 积应与居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 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 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 可食用羊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 包装间。羊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漫烫 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2.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 据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 员,肉类和可食用羊到产品加工区域的人 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 不得相互串岗; 3.温度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预冷设 施温度控制在0C至4℃之间。加工分割 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 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18°C以下。可食用羊副产品冻 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要求应与同品种 羊肉产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 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 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 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 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 4.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羊副 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 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 分泌物、伤斑、胶包、淋巴结,无粪污、 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展、残留饲料 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 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 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 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5.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 应对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 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 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 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内容,加施智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 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 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产品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 均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相关卫生要求,防 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 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 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 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产 品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 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 15°℃,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介于零至4°C。产 品装入集装箱后,在智利官方监督下施加 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 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 论是否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和智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 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 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 鲜非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七、可食用羊副产品要求 获准缩华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应符合以下加工卫生要 求: (一)一般要求 1根据中国和智利的法律法规,本加工 卫生要求所指的羊副产品均属于人类可食 用肉类产品的范围。 2.智利已针对输华产品建立了包括相关 可食用羊副产品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 系 3.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 潮系统的农场、居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 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可以追满到来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方可向 中国出口可食用羊副产品,其羊副产品专 用加工车间也须获得中方认可。 5.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已经纳入智利国 家残留物质、污染物质和微生物等有毒有 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 度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6.所有辅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均应按照供 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 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羊副产 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 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 食用羊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与羊 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 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智利有关可 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 积应与居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 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 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 可食用羊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 包装间。羊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 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2.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 据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 员,肉类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 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 不得相互串岗; 3.温度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预冷设 施温度控制在0至4°C之间。加工分割 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 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羊副产品冻 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要求应与同品种 羊肉产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 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 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 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 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 施; 4.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羊副 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 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 分泌物、伤班、胶包、淋巴结,无粪污、 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 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 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 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 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5.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 应对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 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 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 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 论是否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和智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 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 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 鲜非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七、可食用羊副产品要求 获准输华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应符合以下加工卫生要 求: (一)一般要求 1.根据中国和智利的法律法规,本加工 卫生要求所指的羊副产品均属于人类可食 用肉类产品的范围。 2.智利已针对输华产品建立了包括相关 可食用羊副产品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 系。 3.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 潮系统的农场、居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 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可以追湖到来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方可向 中国出口可食用羊副产品,其羊副产品专 用加工车间也须获得中方认可。 5.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已经纳入智利国 家残留物质、污染物质和微生物等有毒有 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 度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6.所有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均应按照供 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 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羊副产 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 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 食用羊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与羊 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 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智利有关可 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 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 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 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 可食用羊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 包装间。羊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 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2.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 据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 员, ,肉类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 员, 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 不得相互串岗; 3.温度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预冷设 施温度控制在0至4℃之间。加工分割 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 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羊副产品冻 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要求应与同品种 羊肉产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 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 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 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 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 施; 4.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羊副 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 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 分泌物、伤斑、胶包、淋巴结,无粪污、 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 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 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 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 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5.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 应对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 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 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 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福州海关、大连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保证输 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可以追湖到来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方可向 中国出口可食用羊副产品,其羊副产品专 用加工车间也须获得中方认可。 5.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已经纳入智利国 家残留物质、污染物质和微生物等有毒有 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 度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6.所有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均应按照供 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 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羊副产 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 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 食用羊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与羊 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 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智利有关可 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 积应与居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 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 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 可食用羊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 包装间。羊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 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2.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 据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 员,肉类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 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 不得相互串岗; 3.温度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预冷设 施温度控制在0至4℃之间。加工分割 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 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羊副产品冻 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要求应与同品种 羊肉产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 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 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 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 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 施; 4.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羊副 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 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 分泌物、伤斑、胶包、淋巴结,无粪污、 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 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 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 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 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5.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 应对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 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 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 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福州海关、大连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 可食用羊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 包装间。羊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 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2.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 据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 员,肉类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 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 不得相互串岗; 3.温度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预冷设 施温度控制在0°至4℃之间。加工分割 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 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羊副产品冻 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要求应与同品种 羊肉产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 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 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 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 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 施; 4.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羊副 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 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 分泌物、伤斑、浓包、淋巴结,无粪污、 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 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 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 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 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5.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 应对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 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 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 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福州海关、大连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 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 分泌物、伤斑、胶包、淋巴结,无粪污、 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 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 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 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 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5.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 应对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 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 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 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福州海关、大连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