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20号(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2月5日,加拿大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火鸡养殖场1月30日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加拿大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2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2年 第20

202225日,加拿大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火鸡养殖场130日发生1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加拿大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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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农 村 部 公 告 2022 年 第 20 号 2022 年 2 月 5 日,加拿大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 该国 1 家火鸡养殖场 1 月 30 日发生 1 起 H5N1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 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 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 发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 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 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 1 —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 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加拿大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 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 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 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 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 年 2 月 21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