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通过联盟官方公报发布第530号决议,就部分用于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和香水中的化学品使用限制条件作出规定,同时列出在免冲洗类产品中含量超过0.001%或在冲洗类产品中含量超过0.01%即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注的香精或香气成分清单(包括戊基肉桂醛、茴香醇、肉桂醇等),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分物质使用限制条件如下表:
| 化学品名称 | 使用范围 | 产品限量 | 其他限制要求 | 标签标注要求 |
|---|---|---|---|---|
| 硼酸(包括硼酸盐、四硼酸盐) | 口腔卫生用品 | 0.1%(m/m,以硼酸计算) | 禁止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 成人用产品须标注“儿童不可使用”;儿童用产品须标注“3岁以下儿童不可使用”。 |
| 奎宁及其盐类 | 洗发水 | 0.5%,以奎宁计 | / | / |
| 护发素 | 0.2%,以奎宁计 | / | / | |
| 六水氯化锶 | 牙膏 | 3.5%,以锶计算 | / | 标注“含有氯化锶”、“不适于儿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