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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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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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2年 第11

20221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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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农 村 部 公 告 2022 年 第 11 号 2022 年 1 月 14 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 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 个村庄发生 1 起非洲猪瘟, 涉及的 3 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 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 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 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 — 1 — 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 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 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 年 1 月 26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