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7号文印发),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号

  (一)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1”,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1”停止使用。

  (二)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9”,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9”停止使用。

  (三)增列商品编号“38221900.20”,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原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及“38220090.20”停止使用。

  (四)增列商品编号“40151200.00”,名称为“硫化橡胶制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原编号“40151100.00”停止使用。

  (五)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10”,名称为“医疗或外科口罩”;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90”,名称为“其他口罩”;原编号“63079000.10”停止使用。

  (六)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1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9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1”,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9”,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1”,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9”,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原商品编号“90192000.10”及“90192000.90”停止使用。

  二、关于上述新增商品编号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一)商品编号“30024100.11”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申报,代码为“012”。

  (二)商品编号“30024100.19”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申报,代码为“095”。

  (三)商品编号“38221900.20”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人份”申报,代码为“17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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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公 告

2021年 第118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7印发),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号

(一)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1,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1停止使用。

(二)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9,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9停止使用。

(三)增列商品编号38221900.20,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原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停止使用。

(四)增列商品编号40151200.00,名称为硫化橡胶制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原编号40151100.00停止使用。

(五)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10,名称为医疗或外科口罩;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90,名称为其他口罩;原编号63079000.10停止使用。

(六)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1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9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1,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9,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1,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9,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原商品编号90192000.1090192000.90停止使用。

二、关于上述新增商品编号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一)商品编号30024100.11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申报,代码为012

(二)商品编号30024100.19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申报,代码为095

(三)商品编号38221900.20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人份申报,代码为17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1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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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 年 第 118 号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 年 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7 号文印发),现就新型冠状病 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号 (一)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1”,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 (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 “30022000.11”停止使用。 (二)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9”,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 — 1 — (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 “30022000.19”停止使用。 (三)增列商品编号“38221900.20”,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 (COVID-19)检测试剂盒”;原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 及“38220090.20”停止使用。 (四)增列商品编号“40151200.00”,名称为“硫化橡胶制医 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原编 号“40151100.00”停止使用。 (五)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10”,名称为“医疗或外科口 罩”;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90”,名称为“其他口罩”;原编号 “63079000.10”停止使用。 (六)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1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整 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9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的零件 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1”,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 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 商品编号“90192020.19”,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 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 号“90192020.91”,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 编号“90192020.99”,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原 商品编号“90192000.10”及“90192000.90”停止使用。 二、关于上述新增商品编号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一)商品编号“30024100.11”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申 报,代码为“012”。 — 2 — (二)商品编号“30024100.19”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 申报,代码为“095”。 (三)商品编号“38221900.20”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人份” 申报,代码为“17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