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处罚>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87号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87号.xlsx

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邢台新翔金属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1305007651704236张磊法人及法人企业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10000493971号报关单项下精致线材22622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7229909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总价为519291.05美元,经当事人单位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货物总价实际应为261919.76美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出口精致线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罚款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整0.0512/2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