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关违字[2021]0015号 当事人:天津汇聚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斯 住所:北辰区津围公路丰产河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5206513XE 2018年5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全自动三色金属印铁机 减免税设备一台,征免方式鼓励项目,报关单号020820181000014413,申报总 价105500000日本元。2019年10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在未经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减免税设备,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涉 案货值人民币4167769.54元。 上述事实有020820181000014413号报关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 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 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 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二4一至+=月+四 E 3号 8福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孙文斯 | 违规 | 罚款 | 8万元 | 北辰海关 | 11120113MB181400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