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处罚>津新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3号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3号.xlsx

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银川市滨河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916401002279063840张海波法人及法人企业津新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11000169436号报关单项下锰矿球501646千克。经查,该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将涉案货物全部申报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2100008007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罚款科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整6512/2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11100000000133313D